一、企业可以根据“自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应对已经在他国或其他地区进行交易的商标及时“补过”、尽快注册,对即将打入他国或其他地区市场的商标提前、及时注册。
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三、企业应密切关注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提出异议;
应委托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另外,企业一旦发现商标在他国或其他地区遭抢注,也要利用法律手段尽力进行抢救,例如,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通过诉讼等司法程序争取属于自己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