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营场所及信息系统。
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 理办法》中经营场所和设备要求。
经营场所需满足公司办公 需要,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 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经营场所照片等,经 营场所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经营场所照片等。
具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需要的信息系统或客户服务平 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 客户服务等功能。
支撑材料:信息系统或平台功能简介、功 能界面截图、采购/开发合同或软件服务协议等。
(三)法律、法规及其他各省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