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如果公司的部分股东下落不明,其他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打算注销公司如何处理?
一、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决议
法定代表人如果是股东,与其他股东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可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方式做出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然后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如果公司章程对作出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表决权比例有特别约定,且不低于三分之二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方能作出有效的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要按已知的通讯方式通知下落不明的股东且需要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要满两个月。
二、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法定代表人如果是股东,与其他股东合并持有公司的股权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比例,但持有公司表决权达到10%以上的,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了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种情形为: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如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证明存在以上四种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强制公司解散。法院判决公司解散之后,再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情况下,以债权人身份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
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股东,但是公司债权人的,在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以债权人身份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他股东也是一样可以债权人身份主张权利。
四、如果公司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申请破产,其他股东也可以债权人身份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据此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其他股东也可以债权人身份请求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