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1、向当地工商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章程》及验资报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2、由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安监局审批,市级安监局局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核发。
3、领取营业执照。
4、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手续;
5、经审查同意颁发危化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6、领取危化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准在公路上承运易燃液体或爆炸物品。
7、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其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不得投入营运。
8、申领人应当在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水路旅客班轮经营的单位应当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水路旅客班轮运单》; (三)船舶所有权或者经营者与客票代售点签订的有效协议副本及客运合同书正本(包括开航前30天内的客票);
10、水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水路货物运输运单》;
11、申请人持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文件以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从业资格申请。
1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
13、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有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14、申请人持从业资格证件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15、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6、《办法》第二十条所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区域",是指跨省行政区域的区域。
17、《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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