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零售用户绑定
第三十一条[绑定原则]
按照登记备案制度,售电公司可 代理零售用户完成相关注册和绑定工作。零售用户可通过登 录电力交易平台、授权手机号码短信、授权邮箱邮件、企业 公函、电话通话等方式进行确认。 其中,对于零售用户登录电力交易平台确认方式,必须 满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所规定的身份识别和验证要求。 对于电话方式,通话必须事先告知零售用户进行录音。 短信、邮件、企业公函等方式,告知零售用户在五个工 作日内完成确认或意见申述,逾期视为默认。
第三十二条[信息检验]
省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零售用 户注册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对零售用户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检 验(特殊情况除外)。零售用户信息不完整的,需进行补充 和完善;对不在政府动态目录清单中或不满足准入条件的电 力用户电力交易中心不受理注册。 对于售电公司代理注册的零售用户,必须提供零售用户 盖企业公章授权的手机号或企业邮箱以及必要的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