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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甘肃售电公司
2023-10-30 07:09  浏览:12
新设甘肃售电公司

3   市场准入和退出

 

3.1 准入和退出

 

3.1.1 市场准入

 

1.  市场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市场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 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2.  市场主体采取注册制度。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 用户,应符合国家及开展业务所在省(区、市)有关准入条件,并按 程序完成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手续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3.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按政府发布的准入条件进行注册,售 电公司按《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试行)》 和开展业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  等相关手续。

4.  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包含省内和跨区跨省)需通过 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所有 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目录电价。参加市场化交易的 电力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满的下一个年度,按照准入条件选择参加批 发或者零售交易。

5.  具体可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名单或范围,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 交易公告为准。


3.1.1.1. 发电企业准入

 

1.  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 可证(发电类)。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 求。

3.  政府明确跨省消纳的发电企业及具备省内市场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 可参与跨区跨省交易。

4. 发电企业可委托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区跨省交易,委托必须签订委托 协议。

 

3.1.1.2. 电力用户准入

 

1.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 电网安全技术要求;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 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2.  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 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3.  委托电网企业、售电公司代理参与跨区跨省交易的电力用户,委托必 须有委托协议。

 

3.1.1.3. 售电公司准入

 

按照国家、省(区、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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