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交易计划和执行优先级
12.4.1 交易优先级
1. 交易周期优先级依次为多年、年、多月、月、月内(周、多日)交易。
2. 在同交易周期内:
(1)跨区跨省优先发电合同交易优先保障完成;
(2)除优先发电合同交易外,清洁能源交易优先于清洁能源与常规 能源打捆参与交易,优先于其他跨区跨省交易;
(3)约定电力曲线的交易合同执行优于未约定电力曲线的交易合同。
(4)其他交易优先级相同。
12.4.2 交易执行调减与恢复原则
1. 原则上,跨区跨省交易计划按照约定的曲线执行。当出现电网安全、
清洁能源消纳等原因确需调减时,由调度机构按照有利于电网安全、清洁能源消纳的原则调整,事后由调度机构提供调整原因。
2. 按照12.4.1及12.4.2第一条的原则逆序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