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国家对境外投资的规范化要求逐步提高,因此,如何在监管政策下提高境外投资企业合规化经营水平与投融资能力,有效提升境外投资竞争力,成为对外投资企业广泛关注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通过境外投资备案。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ODI备案遇到会遇到哪些法令法规问题呢?关于项目申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就针对ODI备案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法令法规、新项目申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和应对策略进行解答,帮助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避免风险,实现合规经营。
Q1: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已按11号令要求提交了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表。
后续工作中,原报告表中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是否需履行变更手续?
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在实施过程中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境内企业可再次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说明具体的变更情况。
Q2:假设境内企业A此前办理了项目备案,但目前该项目因商业原因中止,企业A应履行什么手续?
企业可提交项目情况报告,将有关情况告知备案机关。
若资金已汇出境外,建议企业按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Q3:境内企业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否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所有投资内容?
1.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是指境内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
2.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的,也未申请项目变更或延期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将自动失效。
3.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的,在投资内容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实施该项目,直至完成已核准或备案的有关投资内容。
4.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5.如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已完成所有投资内容后,拟对同一标的实施再增资或股权收购等行为,则不属于项目变更范围,企业需重新办理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Q4: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根据11号令第四十三条,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2“境外投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的填报指南。
Q5:投资主体在完成境外投资后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1.根据11号令第四十四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3“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的填报指南。
2.11号令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Q6:投资主体收到发展改革部门发出的重大事项问询函,应履行什么手续?
根据11号令四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
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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