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许可的条件
2.1 一般要求
申请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2.1.1 源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源条件:
(1)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装置等;
(4)技术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规程等;
(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具体源条件和要求,分别见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
2.1.2 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其,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M《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 C1.4、E1.4条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C3.7、D2.7条的要求。
2.1.3 保障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保障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按照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活动。
2.2 源条件的通用要求
2.2.1 人员
源条件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相关专业技术工程师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
源条件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纳入种设备人员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种设备人员证书。
源条件对人员有工程技术工程师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工程技术工程师,则需要具有相应的专业和技术工作年限,专业应当为理工类专业。工程技术工程师与专业和技术工作
年限比照见表2-1。
表2-1 工程技术工程师与专业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注1)
工程技术工程师 | 专业与技术工作年限 | |||
博士毕业生 | 硕士毕业生 | 大学本科毕业生 | 大专毕业生 | |
**工程师 | 工作4年以上 | 工作10年以上 | 工作13年以上 | 工作15年以上 |
工程师 | 工作1年以上 | 工作7年以上 | 工作9年以上 | |
助理工程师 | 一 | 工作2年以上 | 工作3年以上 |
注1:技术工作是指与相应种设备生产、充装、检、检测、使用管理等有关的技术方面的工作。**技师和技师可以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专毕业生的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可以参照大专毕业生。
2.2.2 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
2.2.2.1 工作场所
生产和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工作场所承租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2.2.2.2 设备设施
生产和充装单位源条件要求的生产(充装)设备(厂房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3 工作外委(分包)
(1)设计、材料预处理、热处理、无损检测和理化检等工作的外委,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的要求;
(2)允许外委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能力,无损检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应当外委给取得种设备相应质的单位(机构),但是不得外委给对本单位实施监督检、型式试的检机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确定外委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外委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3)工作外委的,与外委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和设备源条件不作要求,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委托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有质量控制系统要求的)。
2.2.4 条件共享
2.2.4.1 同一单位
(1)同一申请单位申请不同许可项目的,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规定的相应许可
件允许共享;
(2)同一申请单位的多处制造地址(注 2)共同完成同一许可子项目产品的,其各处制造地址源条件之和应当满足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规定的许可条件(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且建立统一的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