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流程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名称核准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应当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代表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司法局申请办理!
二、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体设立人签字设立申请书;
(二)名称检索通过通知书;
(三)全体设立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四)设立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检注册页
(五)住所证明;
住所证明是指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包括租赁意向书)或其它合法使用证明
1.办公场所如果是日人房产,需提供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
2.办公场所如果属于转租房屋,需提供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及原出租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者产权证书)
(六)资产证明
(七)资产证明是指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每位申请人提供的存款证明上的存款数额英与合伙协议确定出资比例相同,存款形式应为人民币,存款期限至少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