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的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登陆“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所需资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即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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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简介
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权限内)事项编码:0??1002470020013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设定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67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环办函[2015]1758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部分辐射安全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0〕390号,京环发〔2010〕391号)审批对象:法人、其他组织实施机关: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办理处室:市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区县环保局相关部门受理方式:现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