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登记
纳税义务人在同一年度内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以上销售应纳税增值税超过500万元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自申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主管机关缴纳税款。年度应纳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或季度)。行政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纳税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2)信息提交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载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3)渠道管理
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的具体渠道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税务机关验收后立即受理。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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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增值税销售,包括纳税申报销售、查补销售、纳税评估和调整销售。”“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纳税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代表税务机关免税销售、销售。“查补销售”和“评税调整销售”的销售包含在补税申报当月(或本季度)的销售中。
三、纳税人应纳税的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应当向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登记或者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纳税义务人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未办结的,自通知期满之日起次月内注销。销售额按增值税税率计算,纳税人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