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办理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适用对象
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权益。
受理机构:
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发改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办理依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11号令2018年3月起执行)
适用对象
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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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报送投资主体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和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 旨在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投资动态,细则提出投资主体的境内出资部分, 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科学研判和分析对外投资发展趋势,便于对企业进行监督、规范,细则的颁布有利于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中严格按照细则的规定一步步推进对外投资流程,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细则》,无疑将更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 应在实际投资发生的次月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书,《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 细则是对去年出台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