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条件
1、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关于境外投资备案时,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
境外直接投资会被严格审核:如:合伙企业、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
如无法说明具体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等等合规方式),
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则很难通过审核。
所以前期考虑准备申请时就要梳理好相关问题点,提前把所有资料数据整理好,
务必做到各个环节真实合理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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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设立境外平台公司、直接在目的地投资的,《证书》中境外企业的名称与投资路径的境外企业名称一致;对通过设立境外平台公司再到目的地投资设立企业的,平台公司将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名称与境外企业名称不同。如,企业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平台公司,再到澳大利亚设立企业从事投资的,《证书》中的境外企业将为澳大利亚的境外企业,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境外企业将作为投资路径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