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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创业人员在园区创业(创业实体注册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开业补贴。
二、补贴对象
1.苏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毕业生);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4.在校大学生;
5. 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6. 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5000元,总计10000元。
四、创业开业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后,创业者可申请创业开业补贴。园区户籍创业者携带以下材料申请;非园区户籍创业者携带以下材料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社保缴费证明;
(5)单位对公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6)补贴申请人的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苏州市户籍创业者提供户口簿;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和在校参保证明。如是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提供在苏累计社保满3年的社保缴费证明。
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实体对公账户。
五、发放管理
1.申请人(除在校生)须在自办实体名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该补贴;申请人为“在校大学生”须缴纳大学生医疗保险。同一申请人、同一创业实体均仅享受一次开业补贴。
2.“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毕业生),且在申请时毕业不超过5年,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3.申请人需确保补贴享受期间自办实体正常运转,如若出现经营状态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停业注销、法定代表人变更、迁出园区等)导致不符合本政策享受条件的,申请人需主动向经办机构报备,并不再享受开业补贴。
4.申请人须在自办实体注册3年内(以成立日期为准)提出补贴申请。
5.原园区创业开业补贴政策(2018-2020年)在享人员按照原政策标准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