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资金业务,股票解质押,基金成立过桥,募集户归还过桥,摆账,股票法拍,股票质押,代持; 民企活期摆账,3-6月长期摆账亮资,存款证明,增资验资实缴
资金往来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