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国内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中须具备的条件为:
1.自然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同时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所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指的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
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性联营企业;
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例如:事业单位、zhengfujiguan、村民委员会,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宗教组织等等。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是以当地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按外国申请人方法办理。国内外的联络处、办事处均不可以作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