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3)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以上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1)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2)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3)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4)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5)受到罚款等xingzhengchufa尚未执行完毕的;
(6)不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