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股东(创始人)是中方自然人身份的,应提供的资料有:
1、护照:提供护照公证书和翻译为俄语和哈语的公证书(各2 份)建议:因哈国在华外交机构无法公证认证中国公民的护照,建议本人携带护照在哈国本地公证处办理。
2、在哈公司驻地的证明文件(即租房合同),注册哈萨克斯坦公司的法定认定地址文件复印件。
3、委托书。
4、新公司经理人选的护照或身份证(小公司经理即总经理,大公司经理分总经理和中层部门经理),如公司经理由在哈常驻的中国公民担任,则要提供其护照复印件的公证书(翻译为俄、哈语各2份)。注:公证书应在哈国本地公证处办理。
5、如新公司的总经理是由中国公民担任,需由受托事务所(个人)办理商业类型的一年常住签证(不经劳动部门审批,有劳务权的签证),获此签证后,才可获得对外国人的ID身份卡(类似于临时身份证,用于办理纳税缴费等社会保障手续,但不是绿卡性质),签字权才有效,即公司可以正式运行。如总经理是哈籍公民,则无需办理。其他提示①以上应由中方自然人提供的文件,需在哈国本地公证处翻译为俄语和哈语,并予以公证,公证翻译费另计。②哈国公证处在翻译过程中,如一些公司名称、中文姓名、地名等特定名称需委托人确定翻译,委托人可审核翻译内容后再制定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