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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律所材料——以下材料仅供参考,各区实际办理要求稍有差别,详情您可以电话咨询莘诚
共计三份,一份交厅,一份市局留存,一份主管县级局留存
(一)个人所负责人或合伙所全体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注销申请
(二)《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表》(一式四份,附在交厅材料里)
(三)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已办结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以及执业风险承
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分别作出说明(内容应详实,律所盖章);
(四)合伙所合伙人会议决议(全体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或国资所主管机关的注销决
定;具有法定资格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六)税务注销证明;
(七)银行账号注销证明;
(八)律师事务所执业证许可证正、副本,全体律师执业证书(一原件,二复印件);
(九)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原件);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在全国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刊登拟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未满,不得办理注销手续(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所在市、州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十)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市、州行政机关收缴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应当在该律师事务所注销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封存、销毁;
(十一)如律师事务所开设有分所的,必须先将分所注销后,才能申请注销总所(须提供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出具的注销分所决定书)
以上是关于律所注销的材料指南;可供您参考,如有律所注销需要,您可以随时联系电话联系莘诚,莘诚熟悉办理流程、可以快速办理注销业务,让您少走不熟悉流程、不熟悉材料的弯路,交给莘诚办理,让您省心、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