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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01:19  浏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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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对公司注销后产生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从《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关于虚假清算的规定出发,清算义务人对公司注销后新产生的债务责任承担方式应当分为两种:(1)清算义务人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公司后又产生债务的情况;(2)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注销后债务产生的情况。

  1.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公司后又产生债务的处置。对于清算义务人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公司后又产生债务的情况,笔者认为,此时的债务应由分得公司剩余财产的股东承担,责任范围以其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金额为限。理由如下:公司注销后产生的债务在性质上属于公司本应用自身财产清偿的债务。假设公司并未终止,这些财产显然会被用于清偿债务而不会在股东之间分配,而公司后续债务确定之前终止就意味着股东分得了本不应分得的财产,后续债务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受到了损害。从传统民法上讲,此时股东构成了对于公司财产的不当得利,因在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时,股东已经不再拥有继续持有公司剩余财产的法律依据。因股东不当所得仅为其所分配的剩余财产,在其已经完全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其所返还即代替公司清偿的债务应以其所得到的剩余财产为限。

  2.未依法清算致使公司注销后新债务产生的处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款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根据上述规定,清算组书面通知的债权人范围限于“已知”。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为逃避责任,往往故意在通知债权人的形式上选择报纸公告的方式,在注销审查采取形式审查的情况下,公司仍很可能注销成功。至于清算义务人是否可以以进行报纸公告作为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的根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清算义务人对于注销后极容易产生的债务应当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仅仅是报纸公告显然是不够的。具体如何从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出发,并对此进行论证,笔者提出两种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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