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处理服务中心 受理方法: 书面受理
处理程序:
(一)受理、查看 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安全出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省级制造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和三年内无 违法违规、拖欠行为的证明;
5、企业在京经营场所的证明(租期一年以上的租房协议书或 房屋产权证明);
6、在银行树立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
7、劳务分包企业需供应农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
8、发包单位的发包意向文件或投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原件;
9、技术负责人、在京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等材料复印件;
10、劳务分包企业还需提交施工队长名单,以及省级制造主管 部分出具的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央求人印章并一同 提交原件,原件核验撤退回央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