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降税。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要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对老挝和柬埔寨签证的产品范围仍限定在早期收获范围(HS1-8章)内。
可以签发《——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个国家。
关于出口到泰国和印度尼西亚通知:
根据《-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规定及印度尼西亚(下简称印尼)和泰国海关核查函件要求,为确保输往印尼及泰国的我国货物能在该国海关顺利通关并享受-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非生产型企业为输往印尼、泰国货物申办的-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简称FORME证书),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 输往印尼的证书项下货物的原产地标准栏填制要求:
(一)农产品、矿产品、天然木材及天然石材可填制“WO”;
(二)工业产品原则上不能填制“WO”,要求填制“WO”的需提供产品成本明细单及相关国产证明。
二、证书原产地标准栏目所填制的原产成份百分比应经认真仔细计算,尤其输往泰国及印尼的证书,原产地标准如出现异常(如多项品名的原产地标准都为同一百分比等),则请提供产品成本明细单及相关等单据。
本要求将于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如果去印尼的货物有经过香港,必须办理未再加工证明证明,否则不能清关。
根据与欧盟达成的协议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直属的香港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检公司)对以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在港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作为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在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为使“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工作顺利实施,保证签证质量,制定本规定。
条 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职责任务
国家商检局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香港中检公司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签证抽查、国外对“未再加工证明”退证查询的调查处理和咨询服务工作;各地商检机构应当协助配合香港中检公司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及国外退证查询的工作。
第二条 “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一)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没有联运提单的,从1996年4月1日起,由转口申请人在香港持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其影印件各一份,向香港检验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二)货物抵达香港后,转口申请人须按香港检验有限公司的签证要求,填写“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据实申报货物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有关贸易、运输单证。
(三)转口申请人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应不迟于货物装船出运前两个工作日提出。
第三条 “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一)香港中检公司受理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和有关转口文件是否与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有关出口文件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符合要求,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即:
香港中检公司在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第四栏内加签“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其间未进行任何加工”之英文字样(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并加盖香港中检公司印章(已在欧盟注册备案),签证人员手签并注明日期。
(二)香港中检公司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发现违反欧盟普惠制方案规定而进行任何加工或拆箱、检验、再包装及替换产品的,不予以签证。
(三)对经香港转输欧盟的出口受惠商品,转口时对持有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未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事后香港中检公司一般不再受理“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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