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在职: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
(二)在岗:相关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在规定的岗位履行职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除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外,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及相应附录的要求。
为使用单位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参照执行本规范及相应附录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适用本辖区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