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
6.1 防止粉料自燃
6.1.1 具有自燃性的热粉料,贮存前应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
6.1.2 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具有自燃性的散装粉料时,应对 粉 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溫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
6.1.3 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 、堆放 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6.2 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
6.2.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
—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 10 m 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一 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
— 动 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
— 动 火作业后应全而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 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
— 动 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 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2.2 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电机外壳、传动轴、加热源等),其表面z高允许温度应低千相应粉尘的z低着火温度;
6.2.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咒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 工 艺设 备的轴承应密封防尘并定期维护;有过热可能时,应 设 置轴承溫度连续监测装置;
— 使 用皮 带 传 动时应设置打滑监测装置;当发生皮带打滑时,应自动停机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金属粉末干磨设备应设猾温度监测装野,当金属粉末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自动停机。
6.3 防止电弧和电火花
6.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应按 GB 50057 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6.3.2 当存在静电引燃危险时,除应符合 GB 12158 相关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 所 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屈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 采 用 防 静 电 直接接地措施;不便或工艺不准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 直 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料的都具、输送粉料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屈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 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防静电跨接;
—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 GB 12476.1、GB/ T 3836.15 的相关规定;应防止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
6.3.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 GB 50058 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
6.4.1 粉尘 爆 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应采取防止发生摩擦、碰撞的措施。
6.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赏 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
6.4.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钦、铭等金屈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屈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6.4.4 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应采 用与动火作业相同的安全措施。
6.4.5 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6.5 惰化
6.5.1 在生产或处理易燃粉末的工艺设备中.采取防止点燃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时,宜采 用 惰化技术。
6.5.2 对采用惰化防爆的工艺设备应进行氧浓度监测。
6.6 灭火
6.6.1 灭火应符合消防相关规定要求。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 选 用 灭火剂。
6.6.2 不应采用引起粉尘飞扬的灭火措施和方法。
6.6.3 对千金属粉尘和与水接触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粉尘.不应采用水基灭火器和水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