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香港公司已经注销了,不论是自己走正常程序注销,还是公司没有年审被政府强制注销,有需要的话,都是可以将公司申请恢复回来的。
申请恢复,主要分两种方式
1. 向法院申请恢复
①当香港公司已撤销注册(主动注销),但公司的银行帐户尚有存款需取回,或有其他明确必要的理由,可考虑根据《公司条例》相关规定,向高等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
②当欠债公司已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和解散时,债权人可在欠债公司被撤销后20年内向法院申请令恢复公司的注册,或将公司名称恢复列入登记册,以及其他适当的命令。
2. 以「行政方式」提出申请恢复
主要适用于长期未年审导致被政府强制除名。根据2014年新《公司条例》,长期未年审导致被政府强制除名可申请的可以“以行政方式恢复”,这是一项新程序,公司注册处处长可籍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
注意:「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公司,其的名称必须已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及公司必须已告解散才符合资格。因撤销注册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是不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申请恢复的。
另外,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请须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申请须于除名日期后的6年内提出。
谁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1. 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及
2. 就非香港公司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处长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获公司的成员授权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授权书。
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条件:
已解散的本地公司
1. 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
2. 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归属政府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政府已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
3. 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及
4. 政府在解散期间处理有关财产或权利的费用、开支及债务,或政府就有关申请的程序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债务,均已由申请人支付或付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