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远离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对生产过程中储存、使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区域,除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及其人口密集的区域内建设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二)应建于无积水、无杂草、无暴露生活垃圾堆、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的清洁区内;
(三)应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厂区环境应整洁,厂区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它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
第五条 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六条 厂区应具备生产用房,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衔接合理。
第七条 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所生产的消毒产品的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足够面积和空间,
第八条 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
第九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卫生,并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