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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网络视听许可证办理知识
2023-12-13 14:40  浏览:16
2023网络视听许可证办理知识

2023网络视听许可证办理知识

网络视听许可证,是网络视听行业重要资质之一,资质全称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如国内**网站,在08年以前都是有办理资质,如搜狐、腾讯、淘宝、优酷、360视频等。属于广电总局主管。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单位是可以通过当地广电部门进行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具体办理内容,相关法规条例,一起看看下文小编的分享。

一、什么是网络视听许可证?

网络视听许可证也称为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全称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是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的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网、**或其他城市网、广告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网站底部展现许可证号

二、为什么要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

1、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在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2、2022年3月份,国家广播**总局发布《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到,2021年广播**和网络视听法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和进展。2022年,重点推进《广播**法》的制定工作,加快推动广播**和网络视听管理方面的各项法规和重要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坚持网上网下统一导向、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切实推进广播**和网络视听领域法律法规落地实施。

3、2022年12月27日,国家广播**总局发布《国家广播**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包括微短剧类“小程序”在内的各网络微短剧服务的开办主体,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依规纳入广播**行政管理部门规范管理。

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办理流程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广电总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广电总局提交申请材料。(地方申请单位与所在地省、自治区广播电影**主管部门在不同城市的,申请材料可通过当地的地市级广电主管部门,转报给省级广电主管部门。

省级广电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批;广电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四、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申请其他条件参考

1、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2、经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机构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3、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4、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5、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6、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呼节目资源。

7、拥有与业务规模适应的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8、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9、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11、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台、广播**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12、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13、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五、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播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台许可证、广播**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7、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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