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新规定,要求提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这个新的要求
已经实施3个月左右了。从近期客户咨询的问题来说,总结一下,全部都是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的相关问题。
核名跨省经营情况说明模板
一、
跨省经营情况说明新要求新规定,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名称新规定,要求提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
时间大致在三月左右开始实施。新要求规定之前,还是按照之前的
核名申请要求办理,新要求实施后申请无区域名称,必须要提交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
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对申请名称的股东有什么要求?
答:自然人股东,企业法人股东都可以作为名称申请的股东,进行申报。
数量没有限制。
三、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其中跨省是什么意思,要求谁跨省?
答:要求的是申请名称的股东,也就自然人股东,或者企业股东,不管
申请的股东数量有多少,按照的要求,至少要有一个股东投资
人要满足条件。在两个不同的省份,分别有投资设立的企业。
也就是说,股东在两个不同的省,分别有投资设立的企业,必须占股份,
哪怕是占股1%,也算是作为投资人占股。但是如果不占股,只是担任重要职务,
比如法人经理监视,则不能算作投资人占股。代持股协议的情况,
需要由总局核定为终依据。名称驳回要求
四、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中,被投资企业是新注册、
注销、吊销、新收购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
答复:被投资企业,是新注册的公司是否可以呢?,可以。
被投资企业,是注销的公司是否可以呢?,不可以。
被投资企业,是被吊销的公司是否可以呢?不可以。
被投资企业,是刚刚收购的公司是否可以呢?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