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册】北京市注册外资公司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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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区投资优惠
中国现行地区性税收优惠有10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下五个方面: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
2、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区、县。
4、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前 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 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 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这项税收优惠规定。
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2、 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按照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2002]56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4],凡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8条第1、2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即前1中“免二减三”的 规定):(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 业原注册资本50%的。
追加投资项目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即“免二减三”)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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