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优惠税率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第1栏:货物启运至(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此栏填写生产商(不是出口商)信息时,应在第7栏填写货物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同时,应由生产商授权专人在第11栏签字。
第2栏:货物运输至(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进口方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进口方应为东盟成员国。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涉及展会产品的,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该栏注明。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和卸货口岸。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运输方式。卸货口岸应为进口方口岸。
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留空。
第5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产品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产品外包装上的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也不得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MACAO、HONG KONG、TAIWAN)。如产品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或“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等不能作唛头。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产品描述及HS编码
产品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产品描述应与清关发票一致,不同类型、型号的产品应分项列明。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HS编码应填写6位。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产品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产品无包装的,应填明产品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栏。
进口商在海关使用第三方发票清关时,可在此栏目空白处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例如“THE THIRD PARTY: ALTEAD CO.LTD, KOREA”。中国、进口方境内企业不属于第三方公司。填写第三方发票的,证书第13栏“第三方发票”应打勾。生产商申请证书并授权其它机构代表其出口时,应在第7栏注明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但不得在证书第13栏“第三方发票”前打勾。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 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附件1第三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的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 产品符合议定书附件1第二条(原产产品)b款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由缔约一方或多方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E”。
3. 产品符合议定书附件1附录B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相关规定的:
(1) 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注明只能适用完全获得标准的,填写“WO”,该标准为此类产品的唯一标准;
(2) 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含非原产成分的产品,符合清单相应标准的,填写“PSR”。
4. 产品在缔约一方采用非原产材料生产,满足议定书附件1第四条(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相关规定,且不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25、26、28、29(29.01、29.02除外)、31(31.05除外)、39(39.01、39.02、39.03、39.07、39.08除外)、42—49、57—59、61、62、64、66—71、73—83、86、88、91—97章项下产品,符合4位级税则归类改变的,可填写CTH;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也可填写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例如“40%”;
(2)其他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产品,应填写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例如“40%”。
第9栏:毛重、净重或其他数量以及价格(FOB)
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含填写“PSR”原产地标准,适用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应在此栏填写产品FOB价格。
此栏应填写产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产品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需加注“G.W.” (GROSS WEIGHT)或“N.W.”(NET WEIGHT)。涉及第三方的,FOB价格可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国内出口发票金额。如已知第三方发票金额的,一般应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以避免金额与清关发票不一致导致的进口方海关退证核查。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清关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3栏出运日期和第11、12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如证书适用第三方发票条款,此栏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和日期。
第11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生产国国名应为“CHINA”, 进口国应为最终进口国且与卸货港的国别一致,进口国必须东盟成员国。申报日期应为企业实际申请日期。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对外签发的证书正本和副本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签证人员的手签笔迹应与向东盟秘书处备案的最新有效笔迹一致。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第13栏: 其他标注
补发证书:勾选“Issued Retroactively”;
涉及使用第三方发票清关:勾选“Third Party Invoicing”;
涉及展会产品:勾选“Exhibition”。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第2栏中注明。
其它要求:
1. 申请人申报时,每项产品的发票金额价格条款应选FOB,币种不限。
2. 产品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非原产成分应为0;产品含非原产成分时,其非原产成分应大于0。
3.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补发:
产品装运3天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证书可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补发证书的第11、12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发日期。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第13栏 “ISSUED RETROACTIVELY”前的方框内自动打勾。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证书更改。
出口商确认未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可办理电子更改。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并提交原证书申请签发更改证书。除申请更改的栏目及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外,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
原证书已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的,应办理手工更改。申请人应提交纸质更改申请说明(更改申请书应注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和原证书正副本。签证人员在证书上先将错误信息以横线划去,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的内容,在更改后的内容周围加“***”截止符并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签证人员应将更改申请书及更改后的证书复印件存档。
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申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重发证书第12栏自动标注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字样。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更改重发证书第12栏自动标注 “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___ DATED ___ WHICH IS CANCELLED.” 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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