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冠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拥有一支有能力的关务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均有十年以上海关业务工作经历以及良好的沟通渠道。10大行业、15,000多家次企业服务的成功经验并与诸多地区的海关、商检、外贸监管部门、大型进出口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加工贸易定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规定:来料加工,是指进口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 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 关统计。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 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办理实际收发货以及报关 手续。具体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 期内的;(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由于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加工贸易企业未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收发货的,不得再次办理 深加工结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 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 续。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 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 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 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第二十三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 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 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监管的,经营企业和 承揽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 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 8 - 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六条 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 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 型号、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