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配电。 |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 |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宜一致,并应有相色标志 |
3~35kV双母线布置的屋内配电装置,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宜装设耐火隔板 |
配电所电气设备间的照明照度应符合标准规定。 |
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2)应有利于功能分区和街区的划分;(3)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呈环形布置;(4)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5)与厂外道路应连接方便、短捷;(6)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中心至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8)施工道路应与性道路相结合。 |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生活区,住宅小区、生活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点、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以及各类卫生防护、辅助用室等工程用地,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布局。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配电室应备有按规定经定期检查试验合格的电工器具和电工防护用品 |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
用电产品应提供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
屋外配电装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和金具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规范规定。 |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
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
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 |
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配电装置尚应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 |
喷漆室或喷漆房的所有导电部件、排气管、喷漆设备、被喷涂的工件、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均应可靠接地,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Ω;带电体的带电区对地的总泄漏电阻值应小于1X106Ω。 |
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
所有移动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上装设漏电保护开关 |
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 |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道路宜呈环状布置;(2)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3)应避免与铁路平交。必须平交时,应设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入厂内长列车的长度。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从事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
工业企业总平面的分区应按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的原则处理,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不得设置非生产用房。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 |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符合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2)应符合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应符合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4)应符合绿化布置的要求; (5)应符合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6)应符合竖向设计的要求; (7)应符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
作业时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使用产生碰撞火花的作业工具,作业工位区域的粉尘应及时清理。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仪器经过非正常振动,或对示值有怀疑时,以及更换主要原件够,应及时送检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配变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当电压为10kv时亦可采用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 |
应急照明的设置位置一般有:设在楼梯间的墙面或休息平台板下,设在走道的墙面或顶棚的下面,设在楼梯口、太平门的门口上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
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 |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和无剧烈震动的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
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允许高工作电压不得低于该回路的高运行电压 |
喷漆区的电气设施喷漆区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1区的规定。 |
明敷接地线应便于检查,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和检修,当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距离宜为150~300mm,与墙壁间隔宜为10~15mm。 |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通风、采光和防火规定 |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或彼此靠近的单极隔离器。当隔离电气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 6.2的规定。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 |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
导体和导体、导体和电器的连接处,应有可靠的连接接头 |
配电装置中电气设备的栅状遮栏高度,不应小于1.2m,栅状遮栏低栏杆至地面的净距,不应大于200mm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在电缆穿过竖井、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用防火堵料密实封堵。 |
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表盘上应有高工作压力警示线,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
清理作业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
电缆敷设应排列整齐,不宜交叉,加以固定,并装设标志牌。 |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
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邻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
配电室应采取防小动物进入室内的措施 |
喷涂车间的照明及其所有动力开关应设置防爆开关装置。 |
变电站电气装置设置过电压保护,各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小宽度(净距)应符合相关规定 |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安装维修、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
喷涂设备应有良好接地。对于有可能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应采取适当 的防雷措施。 |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
车间内端子箱,所有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不带电的可导电部分及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均应做好等电位连接 |
变电所低配均设电容补偿柜,自动投切,使得补偿后的全厂功率因素达到0.9以上 |
产生振动的车间,应在控制振动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振动影响的措施。对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
电缆支架、槽盒、保护管等的金属部件防腐层应完好,接地应良好 |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
配电装置室内低压开关柜单列布置时,屏前通道:固定式1500mm、抽屉式1800mm;屏后通道1000mm。 |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节能、施工、检修、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
车间主要疏散通道及出口处设置应急指示灯,灯具自带蓄电池,应急时间大于9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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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20:26 浏览:1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