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办理 代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许多企业也尝试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间会有满足条件申请高新技术没成功的,不满足一定条件但能申请高新技
术企业成功的,其中有一部分是对问题处理方式不同产生了不同结果。之前我们也讲了下申报国家高新中会碰到的问题
,以及对应的解答方案,有助于企业申报成功,这里谢谢企业给与我们的肯定,让我们帮助为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机
会,和企业沟通了解到,对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认识还是不够,下面简单在讲下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些条件
,要是有需要我们代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也可以直接联系我们。
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