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今年11月份,我国进出口3.7万亿元,增长1.2%。其中,出口2.1万亿元,增长1.7%;进口1.6万亿元,增长0.6%;贸易顺差4908.2亿元,扩大5.5%。按美元计价,今年11月份,我国进出口5154.7亿美元,与去年同期持平。其中,出口2919.3亿美元,增长0.5%;进口2235.4亿美元,下降0.6%;贸易顺差683.9亿美元,扩大4%。要跟外资企业做生意,就得转厂。只有通过保税区转厂环节,才不能跟外贸公司做生意,否则你将丢失这个客户。利用保税区来做出口复进口,“出口复进口”就是通过保税区这样的功能对一般企业物料性质做个改变,出口料件转变为进口料件,才能把料件提供给外资企业做原材料使用,否则就不能跟外贸企业做这笔生意。“出口复进口”实际上就是转厂,这也是保税区业务优势。
转厂是2个外资企业间利用海关给的深加工结转手册。也就是外商投资的厂,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手册2种。所有想跟这种客户合作的都是涉及到一个转厂的问题。
转厂,关键就是通过这样的操作对外贸企业料件做一个料件性质的改变。也只有这样的操作之后,才能跟另一家外贸企业做生意。希望我的回答能过帮衬到你。
以前有些客户也会要求你们交香港。然后他们再拉进来,但是这样涉及到一个金钱跟效率的问题。所以慢慢的就不选择走香港,直接利用深圳出口加工区来做出口复进口的动作了。这样既能保证当天交货。也能省了一笔中港运输费。
深加工结转(转厂)的概念: 二、深加工结转的流程: 三、办理条件 四、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五、办事流程: 六、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 七、涉及的单证及注意事项:
转厂指的是,在中国内地由合资企业或者外资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用产品,转向另一个在内地的合资企业或者外资加工企业进行组装、加工。从商品流通来看,‘转厂’在国内进行,属于国内交易。但是,因为生产加工的产品是出口产品,而且交易双方大多是外资或者合资企业结算都是在境外用外汇进行,所以‘转厂’被视为是加工贸易的一环。
‘转厂’加工始于1993年左右。1995年以后,随着香港的生产加工基地大量外迁,以及大型日资家电企业相继在大陆设厂,加速了大陆零部件加工产业的发展,使出口的‘转厂’加工运动,在珠江三角洲非常活跃。
由于中国政府对出口加工贸易实施优惠的税率政策,所以有些企业利用‘转厂’加工进行偷税、漏税,甚至把出口产品转为内销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引起各方的关注。
企业间其中一个企业的加工成品是另一个企业的成品的加工料件,双方持各自的加工手册,分别填出口和进口报关单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这种一出一进的结转情形称为转厂。
办理条件 :
1、转入、转出企业是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即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转出、转入企业应在手册的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深加工结转。
3、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并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企业《登记手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按规定需提交的单证
办事流程:
1、转出企业持《登记手册》、《申请表》(一式四联)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备案。
2、转出地海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3、转出地海关审核(包括派员下厂核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
加发〔2005〕316号)的规定,当海关同意受理和准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行政许可事项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4、对准予办理,按规定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转出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5、转出地海关留存《申请表》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6、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准予核准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
7、转入地海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8、转入地海关审核(包括派员下厂核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9、对准予办理按规定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转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10、转入地海关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11、转出、转入企业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12、转入、转出在每批实际发(收)货后90日内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