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最适合你公司的公司类别: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限于各成员所分别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
担保有限公司–公司没有股本,而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限于各成员藉其组织章程细则分别承诺在公司清盘时所支付作为公司资产的款额。非牟利机构通常注册为担保有限公司。
再拟订公司名称。关于拟订公司名称须注意的事项,《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
公司名称如与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不会获准注册。申请人可登入本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免费查阅公司名称。查阅公司名称时,须使用「以全名查册」模式,并输入完整的拟用的公司名称(中文名称必须采用繁体字)。
申请人亦不应采用一个可能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公司名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可招致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受到刑事或民事制裁。因此,申请人亦应查阅知识产权署备存的商标注册纪录册(http://ipsearch.ipd.gov.hk)。
步骤 2 - 交付申请透过本处「注册易」或「CR交表易」流动应用程式以电子形式,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以印本形式交付下列文件及正确费用:
法团成立表格 – 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G ;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文本(「注册易」备有样本可供使用);及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1)。
请注意
如申请获批准,你可下载或领取「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以下统称「证书」)。证书会以电子形式或印本形式发出,视乎交付申请的形式而定,电子证书与印本证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会于1小时内获发电子证书,有关下载证书的电邮通知会发送到交付申请的注册用户的信息匣和注册电邮地址。
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的印本证书一般会于 4 个工作日内发出,当证书可供领取时,本处会以传真方式通知文件提交人。提交人亲身到本处领取证书时,须出示「领取证明书」的通知书及通知书上所载的身分证明文件/公司印章。如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领件人必须出示提交人签署的授权书及授权书上注明的身分证明文件。
步骤 4 – 领取其他牌照或许可证请浏览工业贸易署的网站,参阅有关在香港经营进出口及其他营商所需的牌照、许可证、证书及批准书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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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公司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并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该等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
步骤 1 - 交付申请
透过本处「注册易」以电子形式,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以印本形式交付下列文件及正确费用:
表格NN1 -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注册申请书;
对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例如宪章、法规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公司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的经核证副本;
公司最近期发表的帐目的经核证副本; 及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2)。
步骤 2 - 领取证书如申请获批准,你可下载或领取「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注(以下统称「证书」)。证书会以电子形式或印本形式发出,视乎交付申请的形式而定。证书一般可于10个工作日内发出。电子证书与印本证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如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有关下载证书的电邮通知书会发送到交付申请的注册用户的信息匣和注册电邮地址。
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当证书可供领取时,本处会以传真方式通知文件提交人。提交人亲身到本处领取证书时,须出示传真通知书及通知书上所载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领件人必须出示提交人签署的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