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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2023-12-14 05:30  浏览:14
代办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专业代办全国各地区保险公估备案----可电话咨询

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四、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如果股份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五、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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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分支机构获得法人机构关于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授权后,可以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应当及时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相关情况。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授权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负责该区域全部保险代理业务管理事宜。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

 

(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的;

 

(三)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的;

 

(四)修改公司章程的;

 

(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的;

 

(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

 

(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八)受到****、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的;

 

(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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