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海关注册登记(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范围为:
1.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
2.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
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且需要办理报关业务的企业。
上述企业按照本操作指引所列的报关企业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类型申请材料要求及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海关关员
第一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企业资质办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
申请提交成功后,企业需到所在地海关企业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第二步:办理电子口岸IC卡
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当地电子口岸。
第三步:变更企业信息
已经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企业,需要通过申请注册登记变更的方式向海关申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备案;海关受理后,予以确认,完成备案。提交申请时,应在“经营范围”栏目注明“跨境电子商务类型”“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
注意:
① 在“单一窗口”界面需使用电子口岸IC卡插卡登录,并在变更时勾选对应企业类型“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等,可复选。
② 办理变更时,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物流企业还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列入“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的,可以办理物流企业注册登记。
③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④ 对其他参与企业,确有需要的,可以办理无报关权其他企业登记,企业应提交《跨境电商信息登记表》。
相关文件依据:
1.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2.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公告》
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