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连销权 ( Franchising ),由公司或制造厂商给与经销商或他人在一地区销售或分销其产品的特权,以分享收益作为该特许权的报酬。在特许权或加盟权的和约中,明订授权人和加盟人的权利义务,授权人必须对加盟人提供经营咨询、协助促销、资金融通及其他各种优惠措施。而加盟人则需按一定百分比支付授权人作为权利金。
加盟连销权也经常以特许连锁(Franchise Chain)的形式出现,特许连锁是指授与特许权者(可能是经销商、批发商或服务公司)与接受特许权者之间所订定的特许契约,约定后者在支付一定代价(权利金等)后,得以使用前者所发展出来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甚至是其营运方式、商标、专利权或商誉等。此种特许连锁出现在直营连锁(Regular Chain)的不易快速发展,但自愿连锁(Voluntary Chain)的约束力又不强,于是便舍两者之短,取两者之长,不仅有指挥控制的统一性,同时又可结合人力、财力急速扩张
(一)外商在我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主体资格:即特许人具有经营资源,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对被特许人持续培训、支持和服务的能力以及具有“两店一年”等条件。外商在我国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前,一定要做好这些基础性的工作,满足这些条件。
(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因此,外商通过跨境交付方式在我国大陆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要提供其具有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香港、澳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般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机构的证明。司法部对两地区都实行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对来往公证文书的格式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在实践中公司将要公证认证的材料准备齐全后,香港律师会为你出具《证明书》并在你拟证明文件上签名盖章,签章上会注明“兹证明此文件即前面证明书内所提及的附件,此复印本与该文件原件、确认本相符,其原本、确认本经本人证明属实”。律师公证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会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运转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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