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相关部分(CFR 47)的规定,凡进入美国的无线电子产品都需要进行FCC认证(极少数有关条款特别豁免的产品除外)。FCC法规的要求涵盖发射机要求、无线设备、电磁兼容要求、电话终端设备、测试方法等技术规范、行政要求以及其它的市场准入条件。
FCC认证程序
第一种:发证
-发证是射频设备*严格的审批流程,基本适用于所有无线设备。由FCC认可的电信发证机构(TCB)根据责任方(如制造商或进口商)向TCB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测试数据的评估而颁发的设备授权(TCB Grant)。
-测试须由FCC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执行。所有的证书和相关产品的符合性文件及产品文件将上传到FCC的数据库中,并部分公开给大众,如测试报告,说明书等。
-此外,使用供应商合规声明(SDoC)程序获得批准的设备可以选择性地使用发证程序。
第二种:供应商的合规声明
-供应商的合规声明(SDoC)是一个程序,要求负责产品符合性的责任方(Responsible Party)确保设备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责任方必须位于美国,无需向FCC或TCB提交发证申请。根据SDoC程序授权的设备不会列在FCC数据库中。但是,责任方或销售设备的任何其他方必须应FCC的要求提供测试报告和其他信息,证明其满足FCC要求。责任方可以选择使用发证程序来代替SDoC程序。
-使用并满足SDoC程序要求的产品可自主选择标记或不标记FCC logo。
FCC申请文件
1.FCC ID标签,标签位置信息;
2.产品外观图;
3.原理方框图;
4.线路图;
5.测试报告;
6.测试设置照片;
7.用户手册;
8.产品内部照片;
9.元件清单;
10.人体辐射评估;
11.产品工作原理描述(使用5 GHz频段的产品需要提供额外软件安全性描述文件);
12.相关申请信、授权信、保密要求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