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的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创投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合伙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缴纳的个税金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创投合伙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创投合伙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投企业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投合伙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