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资质评定”),引导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持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全行业信用氛围,推动行业的整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是指在室内外环境对鼠、蚊、蝇、蟑螂、蚂蚁、跳蚤、虱、臭虫、蜱、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和人类生活与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向被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的单位。
第三条资质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综合评定的原则,坚持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性。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采用的为国家《资质评定》标准。
第五条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协会”)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赋予协会的职能,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办法的实施;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