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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使用数据未标明出处
2023-12-14 12:16  浏览:31
广告使用数据未标明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四十条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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