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已确定的环境目标未规定其具体的指标,部分指标无法测量;
3.对所有的目标、指标未能予以制定对应的管理方案,管理方案的职责不明确、起止日期不清楚、缺乏资金预算;
4.未能根据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修订,如公司已迁址、执行的环境标准发生了变化等情况下未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六、组织机构、职责、权限、资源
1.对各岗位职责、权限中缺少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
2.对关键岗位(如:化验员、机修、清洁工、仓管员、作业员等)未规定其任职能力要求;
3.环保设施的投入不足,如生产污水每天产生120吨,但污水处理站每天的处理能力仅80吨。
七、能力、培训和意识(人力资源管理)
1.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不足,或能力未能满足要求,如污水处理站的作业员只会用Ph值试纸进行酸碱度的测试,对其他指标的化验不具备能力;
2.全员环境意识培训不足,或有培训但缺乏培训后的考核、培训效果评价;
3.岗位人员对自己所在的岗位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不清楚,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
八、信息交流
1.对重要环境因素需要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规定;
2.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如当外部相关方(社区居民等)对公司有意见需要投诉时,没有对外公开的投诉电话、信箱或其他方式;
3.对外部相关方的投诉、抱怨未形成记录,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未及时对相关方进行回复;
4.缺乏内部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如内部宣传、讲座、会议等。
九、文件控制
1.文件未有分发至具体的岗位,特别是关键岗位处;
2.文件的适宜性未及时进行评审、更新,如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但未及时对相关文件进行适宜性评审,未及时进行必要的更新;
3.文件的形式不适宜,如MSDS资料为英文版,但现场操作人员对英文的识别能力不足。
十、运行控制
1.运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确规定规定的标准,如污水/噪声/废气控制程序中未明确执行的是国家或地方的何标准,何时段,何级别标准;
2.未能将运行控制的要求通报至供方,如化学品供应商、工程分包方等等;
3.现场环境运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
垃圾分类未明确规定,执行不到位,存在可回收、不可回收或危险废物混放的现象;
现场由于机械油的泄漏导致的污染未及时清理、纠正;
环保设施未能提供维护保养的证据;
环保设施的运行不正常,如车间废气抽排系统未运行,或有运行,但排气口处的净化池无水;
化学品使用、储存现场未配备MSDS资料;
产生粉尘、碎屑的岗位(如砂磨、锯床、刨床、车床等工序)对粉尘、碎屑未进行收集,到处飘洒,也未及时清理;
易燃易爆品与其他易燃物混放,危险品未设独立空间存放;
污水处理站投药记录不全,未能掌握投药的时间、剂量;
废油、废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交接、流转无记录,蕞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理联单(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处理时开具统一的处理联单)。
十一、应急准备与响应
1.未能针对潜在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对应的应急计划,通常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化学品泄漏/爆炸应急预案、环保设施失灵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有制定应急计划/预案,但未展开相应的培训、演练;
3.有进行应急演练,但对演练的效果、应急程序进行评价;
4.应急预案执行后或演练后,未对应急程序进行评审,未及时对应急程序进行修订。
十二、监测和测量
1.对监测和测量的策划不足,未确定应进行监测和测量的项目、采取的方法、监测的频率;
2.未对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执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测量;
3.未能提供对日常运行管理过程的监控记录;
4.未定期进行噪声、废气/粉尘、废水的监测,应进行至少一年一次的监测,一般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或其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5.自有监测设备未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如噪声测试仪、污水化验设备等;
6.污水处理站未能提供对污水监测、化验的记录,或有监测但频率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
十三、合规性评价
1.未形成“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2.未能提供合规性评价的证据,至少一年一次;
3.有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但对其他要求方面未进行合规性评价;
4.合规性评价未能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十四、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1.发生环境不符合情况时,未及时进行处理(纠正);
2.未识别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时机;
3.对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纠正措施执行不到位,未能达到再发防止的目的;
4.对潜在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预防措施不适宜,未能达到防止发生的目的;
5.未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十五、内部审核
1.未对年度内部审核进行策划,如在文件中规定,或形成年度内审计划;
2.内审计划中所列审核内容未能覆盖所有的审核范围;
3.内审组成员的安排缺乏公正性,存在审核自己部门的情况;
4.内审计划中有明确要求审核内容,但检查表中存在缺漏条款的现象;
5.内审不符合报告有形成,但原因分析不到位,纠正措施未能针对原因制定,缺乏针对性;
6.对内审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实施效果未进行验证、评价;
7.未形成内审报告;
8.有内审报告,但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价仅体现了不符合、不足之处,对于实现的环境绩效未进行评价。
十六、记录控制
1.记录无法检索,无清单,无目录或其他检索方式;
2.记录的保存期限未规定,未按保存期限的要求予以保存;
3.记录保管不当,发生丢失、破损等现象。
十七、管理评审
1.管理评审计划中评审内容不全,如缺少环境绩效的评审、上次管理评审后续措施实施结果、与组织环境因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发展变化等等;
2.管理评审输入信息不足,缺乏相关资料/证据;
3.管理评审输出未能包含环境方针、目标以及其他环境管理体系要素的修改有关的决策和行动;
4.管理评审报告未能体现对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审结果;
5.管理评审决议事项未明确职责、分工、时限要求;
6.管理评审后续措施的实施情况无记录,无效果验证。
附:ISO14001:2015审核需准备材料
一、证明强制性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性的文件
1、环评及批复
2、排污监测报告(要有资质的)
3、“三同时”验收报告(必要时)
4、排污许可证
5、消防验收报告
6、危险废弃物处理合同及转移联单(切不可省,主要是5联单,平时的废弃物处理也要有记录,包括灯管、碳粉、废油、废纸、废铁等)
二、证明体系符合性的文件
7、环境因素清单、重大环境因素清单
8、目标指标管理方案
9、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监控记录
10、适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法律法规清单要包含企业所有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是电子企业注意欧盟ROHS和中国ROHS,还有就要把所以法律法规更新到蕞新版本,如果当地有相关规定,请收集。)
11、体系监控记录(平时的5S或者7S检查记录)
12、法律法规/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估
13、环境培训计划(包括关键岗位的培训计划)
14、应急设施档案/清单
15、应急设施检查记录
16、应急演习计划/报告
17、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强制性检验报告(叉车、行车、电梯、空压机、储气罐及压力表/安全阀、架空索道、锅炉及压力表/安全阀、压力管道、其他压力容器等)
18、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叉车、电梯、行车、储气罐等)
19、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其复印件
20、内审、管理评审相关记录。
21、测量设备的校验
22、消防、安全生产、急救、反恐演习等活动方案和记录(照片)。
附:ISO14001新旧版主要变化
变化一:
采用新的高ji结构贯彻P—D—C—A循环模式。
整个标准结构、每一章节都体现了PDCA的模式。
变化二:战略性环境管理
组织应确定外部和内部那些与组织的宗旨有关、影响环境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能力的事项,包括能够影响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外部环境条件。
引入了风险和机遇管理的特定要求:在ISO14001:2004标准中也有风险管理的思想,如环境因素评价、合规性评价;但是新标准这一概念的范围更广,包括由环境影响产生的潜在业务风险和机遇。
关于理解组织所处的环境、利益相关方需求和期望的输出均应输入到EMS范围的确定过程中,一旦被识别为相关风险、在环境管理体系策划时应考虑降低其负面影响或者采取有得抓住机遇的行为。
变化三:领导作用:
蕞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方面证实其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郑重承诺:
——理解组织的环境,并确保所获得的知识在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时被考虑;
——在战略规划时考虑环境绩效;
——确保将组织环境管理体系要求融入到业务流程中去;
——指导和支持对环境管理体系业绩有贡献的人;
——支持其它相关管理人员展示在其所负责区域的领导作用等。
变化四:追求保护环境和提升环境绩效保护环境:
——对组织的期望扩大到承诺积极主动地保护环境与组织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相一致;
——需要修订环境方针,扩大方针作用和方针中的承诺,包括对环境保护的支持;
——需要与组织所处的环境具体相关,因此在实施上有一定灵活性。
变化五:生命同期思想
对组织的职责提出了更为广阔的视野,超出了组织的物理和法律边界;组织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范围从获取资源开始,扩大到包括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在现有要求的管理与所采购的产品和服务相关的环境因素之外,组织需要将自己的控制和影响扩大到与产品使用、产品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理。
组织应通过下述方式确保与重要环境因素相关的外程和产品、服务采购过程得到控制;
——建立和实施产品和服务供应、外程评价准则,并考虑生命周期视野;
——明确与产品和服务采购、外程相适应的环境要求;
——将这些要求向供应商(包括承包方)沟通。
变化六:文件化信息
“实施和保持”替代了“建立、实施和保持程序”,以免误读为文件化程序(过程);
——不需要形成《环境管理体系手册》;
——不再要求将“作用、职责和权限”形成文件;
——形成文件的信息可以是任何形式和媒体、任何来源;
——关注软件及电子信息;
——包括了现有标准中的文件、记录的控制要求。
变化七 :其它变化:
——更加关注外部沟通;
——“自愿性义务”代替了“其它要求”;
——标准可读性和使用者友好性得到改善;
——独立的关于“预防措施”的条款不再存在;
——“意识”作为单独的子条款出现;
——更加关注合规性评价与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