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建设、流通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或部分失去原有实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实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
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辆及其拆卸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四、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现代物流回收利用体系,将各回收企业、回收站(点)、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本县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