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广告文摘未标明出处
2023-12-14 19:55 浏览:1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