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
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节能评估报告表:年综合能耗1000-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1000吨,或天然气消费量50万-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余热余压利用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节能登记表:上述条例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一、哪些项目需要节能评估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 吨标准煤,电力、石油、天然气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 吨,电力、石油、天然气折算系数按当量值)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民住宅建筑项目;
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含200万千瓦时)的项目;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节能评估审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向能评机构提出合理的用能评估申请,并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2、能评机构根据相关政策组织专家对项目用能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能评报告书或能评报告表,并出具评估意见。
3、项目单位持节能评估报告到节能主管部门报审,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 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 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评估报告进行研讨论证,形成专家意见作为能评审查的重要依据。
5、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报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收节能评报告表3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