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名---选址---核址---立项---筹建---消防---环保---卫生---验收---发证
开设牙科诊所基本条件之人员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一.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二.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三.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2.开设牙科诊所基本条件之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3开设牙科诊所基本条件之设备
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三.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四.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
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