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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1.香港、澳门**性居民。以**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养人)。以香港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为准。 4.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5.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居留证为准。 6.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居留凭证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7.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居留凭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1.申报人在深圳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2)由境外雇主派遣,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3)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与深圳市纳税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 2.申报人2020年在深圳市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3.申报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且2020年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工作天数满90天的,可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以配合。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3.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4.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5.***、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6.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公共卫生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以及医疗卫生技术骨干人才。 7.总部企业、世界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青年人才。 8.在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青年人才。 以上第1-3条款以国家、省、市****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第5-8条款所述“科研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青年人才”等由单位自主认定,以申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四)申报人纳税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大于测算税额(详见“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2.须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五)申报人其他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申报人2021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之一: (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2)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