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行政监管之备案监管
特许经营具有多重特征,从一定角度来看,它与上市公司一样,具有融资功能,特许人是否具备必要的条件,事关特许经营的成败和加盟者的投资安全及利益;又因该经营模式必然涉及广大社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公众性融资或商业投资活动,一旦出现较大问题,即带有集中性、爆发性,不仅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更会影响到社会稳定。从某种角度上看,《条例》的实施过程其实就是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过程。就《条例》和《备案办法》规定的内容上看,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行政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的模式方面
(1)通过网站的管理。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根据《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开发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它是一套网上的备案和管理系统,特许经营企业均须通过该系统进行备案申请,该系统也将成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监管特许经营企业的途径,通过特许经营企业的登记和备案管理机关的监督与管理,从简单、快捷、全面的角度完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体制,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的市场秩序。
(2)属地管理。
属地管理原则是确定商业特许经营行政管辖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在商务部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还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都是由企业工商登记住所地的市一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责,比如罚款、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在监督管理中如出现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市一级的商务管理机关只能提请备案机关行使备案撤销权,备案管理机关会依据市一级商务管理机关调查报告,视情形作出是否同意撤销备案的决定。
本地商务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外地特许经营企业有违规情形的,可以提请共同的上级商务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处罚或指定处罚,也可以直接建议违规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以上的商务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3)分级管理。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商务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从上述规定中应该区分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是不同的概念,目前的备案管理是两级管理,而监督管理是三级管理,即商务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管理机关、设区的市级商务管理机关均为有权监管机关。
上级商务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商务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可以变更和撤销,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对所辖内的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监督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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